新华网太原8月10日电 (记者刘怀丕 胡靖国)山西省公安厅日前联合省安监局、省商务厅就规范散装汽油销售联合对外发布通告称,加油站(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单位、个人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通告称,此举是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通告规定,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簿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
通告还规定,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