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