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周期中,销售企业库存压力加大;上调中,市场买涨,又导致资源供应跟不上,特别是在调价幅度较大时反映更加明显。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今年要择机推出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缩短调价周期,改进调价操作方式,提高机制运行的透明度;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要在油价稳定或回落的情况下出台。
“在成品油定价机制问题上,其他国家都大致经历过从政府管制到市场定价的过程,但结果并不相同。”从国际比较方面,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以韩国与印度为例说,他们的成品油价格机制都经历了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市场化三个阶段,“但由于政策和做法相异,导致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前者成功实现了石油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而后者的改革却几经反复,走回政府定价。”
他认为,我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在政府石油定价的透明与接轨方面,无疑是积极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与国际原油价格变化相比还存在滞后性,也使得与国际油价接轨的效果打折扣。为满足调价条件(22工作日和4%幅度)而导致的调价时间滞后问题需进一步优化调整。
“在改革的决心方面,最大的考验是一旦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改革政策实施将面临非常大的压力。”林伯强认为,应当尽可能维护定价机制的严肃性,并通过其他更为市场化的手段降低油价的影响。
破解“最后一公里”改革障碍
原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向本刊记者提出,现行机制仍然存在很多可优化的地方,其一,调整周期过长,国内市场油价不能及时反映国际油价的变动;其二,成品油价格的正常上行调整经常受到“反通胀”的压力,滞后和减少调整幅度加剧成品油价格矛盾;其三,定价机制仍需进行一步优化。现行机制规定在原油价格超过80美元/桶的条件下,则压低炼油企业合理利润,由于国际原油价格长期超过80美元/桶,结果造成挤压炼油利润,形成对成品油消费的长期普遍补贴。这将造成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这种对消费者的补贴造成事实上补贴的不均衡性;另一方面,炼油行业经常处于无利或亏损的运行状态,只有可以依靠其他环节补贴的企业才能维持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大幅度提高了炼油行业的进入门槛,难以在炼油环节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
一些专家建议,成品油价格管理机制深化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和优化:
其一,尽量由政府直接定价过渡到由成品油供应企业直接定价,包括决定价格水平和调价时间。
其二,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基础价格主要由原油价格、税收、炼油和运销环节的实际成本以及合理利润构成。油企在国内原油生产环节的高利润,应该通过提高资源税征收强度、提高特别收益金调节。
其三,坚持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鼓励节油。
其四,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必要的有限监管。主要是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定期报告价格情况,说明价格构成;及时核算合理参考价格水平,对实际价格偏离过多,或长时间偏离参考价格水平的,应及时给予提醒、警告并限期整改。
在国际油价超常变化可能引起重大经济冲击条件下,国家可以临时采取短期直接干预油价的做法。“当前,深化改革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专家认为,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和准备的同时,油企要尽快建立油价定价数学模型,在油价管理机制变动以前,对直接调整油价进行仿真,以评价自主定价和现行油价管理下的价格差别,为确定价格改革过渡时期长短、评估定价机制变化提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