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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一直以来都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话题,关于年休假的相关咨询也是络绎不绝。近日,小编就在留言里看到网友@王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年假当年不休会作废吗?”忙忙碌碌了一整年,未休完的年休假难道真的“过时不候”吗?有没有什么措施能“补救”呢?如果你对此也有疑惑,那就继续看下去吧↓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带薪年休假的使用到底是由谁安排、谁决定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也就是说,一方面,为职工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即使职工本人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单位也应及时主动为其安排年休假;但另一方面,如何安排年休假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另行安排职工的休假申请。
因此,虽然现在出于人性化管理,大部分用人单位都采取了“职工申请,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审批流程,但从法律上而言,用人单位仍在年休假的安排中起着主导作用。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各个员工的年休假时间,保障每一个员工当年应有的年休假权益。
目前,为了更好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员工应休尽休,但如果确实无法在当年安排员工休假的,员工的年休假也不能就此作废,单位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对员工采取以下2种补偿方式:
1补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如果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而无法安排员工在同1年度休完年休假,单位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但要注意的是,年休假仅可累计1年,不可以继续累加到下1个年度。
2补钱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00%×未休假天数
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友情提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确,除非员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享受年休假,否则年休假是不能作废的。对于员工未休完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跨1年度补休,正常情况下也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其实,年休假本该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和员工最好能够及时协商,结合双方情况安排休假时间,力求“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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